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罪)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209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14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07 年10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3月6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撤销原判缓刑,两罪并罚);曾因持有人民警察专用警械,于2016年10月1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东台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本案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8月1日,陈某甲向叶某某借款955000 元,后叶某某多次向陈某甲索要债务,陈某甲未能偿还相应债务。2015 年 1 月 9 日,叶某某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全权处理与陈某甲债务结清的事宜。后周某某持委托书找到陈某甲索要债务。因朱某某也欠陈某甲108 万元的债务,2015年 2 月 8 日,陈某甲委托周某某向朱某某索要债务,周某某于 2015年 2 月17日向朱某某拿到朱某某公司开具的 75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周某某将该承兑汇票交给叶某某折抵陈某甲的债务,并向陈某甲提出要 30 万元好处费。因陈某甲拿不出钱,周某某逼迫陈某甲与其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以租赁厂房十年抵30万元好处费。后朱某某开具的75 万元商业承兑未能承兑,但周某某仍强占陈某甲的厂房,并将该厂房出租给陈某乙,获利 6 万元。2018年 5 月份,周某某知晓陈某甲准备将自己的厂房出售来偿还外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强迫陈某甲委托其代理出售厂房的事宜,但要求周某某用售房款清偿陈某甲相关对外的债务。后周某某将厂房以 206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任君进,周某某在没有帮陈某甲偿还叶某某的债务情况下而向陈某甲出具虚假的结账说明,称已归还叶某某相关债务,而实际将剩余的56 万元强行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