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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周**,女,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11975********,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广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花园**-**。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自2017年8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6月11日、自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26日、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怀疑其丈夫带女友至本市河西区**花园**-**其家中,遂敲门,得知婆婆胡某某单独在家后,二人因周某某离婚一事隔门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发现门锁被更换后使用改锥、锤子砸、撬房门,直至将房门撬开,冲入室内,并与胡某某发生撕扯。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发现胡某某用手机录音后抢走胡某某手中的苹果牌5s手机一部,并将客厅内的眼镜一副、记事本一个和诺基亚牌手机一部拿走。期间,胡某某数次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处置。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拿走的眼镜丢弃,并在民警要求下将拿走的记事本和两部手机返还给胡某某。

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CAZAL牌眼镜框一个及依视路牌眼镜片一副共计价值人民币3415.66元;王力牌门一扇价值人民币280元;苹果牌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50元。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胡某某受伤致右侧第5肋骨折,鉴定为轻微伤;颈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胸部软组织挫伤、额面部皮擦伤未达到标准,不予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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