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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路**号。因本案,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9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在天台县旅游集散中心“**音乐餐厅喝酒,后因餐厅内有人打架,从餐厅舞台打至餐厅后门外面走廊,三人遂走出来站在餐厅后门门口看热闹,后鲍某某从餐厅里面出来身体有碰到章某某,章某某就用拳头对鲍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周某某见状一起殴打鲍某某,鲍某某朋友张某某过来劝架,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又无故用拳头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鲍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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