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农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房**村**号。2015年因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4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8月21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初,周某某在租住的北坛花园小区房子里面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6月份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周某某多次在莒县县城公寓、出租房及其驾驶的奥迪Q7车上容留“六哥”等三个朋友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