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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绥化市**果菜批发市场个体业主,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6时许,张某某驾驶黑A****0牌号小型汽车拉乘其母亲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西直路南五路,遇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及北林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张某某出示的绥化市**果菜市场的通行证不符合通行时间规定,民警依法决定将车辆暂扣,让张某某驾驶车辆到指定的停车场接受处理,张某某未按民警指挥行驶,将车辆开到绥化市公安局院内,周某某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在带离周某某时,周某某躺在地上,将民警刘某某手部挠伤。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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