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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井研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上午,余某某(已判)因土地流转、工程承办纠纷,在**乡**村**组通往**集团养猪场施工工地的路上横停车辆,意图阻工,民警出警处置后,余某某将车开走。当日下午,余某某再次开车到现场阻工,民警赶往现场劝阻无效后,欲将余某某、晁某某(已判)传唤至派出所,在传唤过程中,余某某、晁某某拒绝带离并与民警推搡,致民警受伤,警服肩章被扯坏,一旁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同二人一同阻挠、推搡,并与民警陈某某发生抓扯,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7日,周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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