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镇**村**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行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2日,周某某利用为杨某某办理出入证的时机,拿到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他人的帮助下用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使用,额度6000元。后周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将该信用卡丢失,致使其无法还款,最后一次还款日期是2016年5月11日,并于次日逾期,逾期期数41期,逾期本金为5716.31元、逾期费用为945.44元、逾期利息为738.25元,合计7400元。2020年3月30日周某某六盘水市公安局到钟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31日,周某某将该款全部归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六盘水分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挽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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