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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妨害作证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住无锡市惠山区********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日补查重报。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盐城监狱会见其丈夫金某某时,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徐某某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使金某某提供虚假证言,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指使金某某提供虚假证言,妨害作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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