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五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69********,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巴彦卓尔市人,原上海**装饰海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城**号楼**单元**房,因合同诈骗罪嫌疑,于2019年11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邹文兵,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开始经营上海**装饰海口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8月份公司出现高负债亏损,入不敷出。11月份,周某某以公司运营状态良好,即将拿下2000万的装修工程为由游说冷某某接受股权转让,并许诺由冷某某负责公司财务。2013年11月28日,冷某某信以为真,在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建材城与蔺某某签订120万受让蔺某某占公司40%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后开始陆续向周某某银行账户支付转让金,后周某某以与冷某某共同加盟晨阳水漆为由,同意将冷某某向晨阳公司支付的加盟费10万作为120万中的一部分入股,骗取冷某某信任让其继续支付转让金。至2014年3 月份,冷某某支付完股权转让金共计110万。在冷某某多次催促下,周某某于2014 年12月15日委托中介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015年6月份将办理股权转让所需材料全部取回终止办理。当年7月份将公司经营场所以40 万元转让给**公司,并于8月13日将上海**装饰海口有限公司更名为海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后将身份证件及银行卡丢弃并离开海南,至其被抓获前均未与冷某某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了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周某某辩解其跟冷某某讲其当时人单力薄,她加盟进来就是一股新鲜的血液,如果感兴趣可以一起做,后来冷某某也决定加入一起做。其转让股权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获得资金。周某某辩解称其跟冷某某说了,装修业有特殊性,前期基本上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称,其收取冷某某股权转让款用在房租、材料费及员工工资上了,当时公司经营已经开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目前证据不能认定其为了非法占有冷某某的钱款而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钱款后有逃匿的行为,但不能以此推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形,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公司已经是经营不善,但是其还是可以转让公司股权的,且协议也明确约定了双方共同承担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本院认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 枫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