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凯里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7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凯里市万博体育馆附近一出租屋虚构自己承包有凯里市人行道铺装工程以签订《贵州省凯里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铺装工程施工内部施工协议》方式诈骗陈信忠工程保证金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凯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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