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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受贿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红农检诉刑不诉〔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黑龙江北大荒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粮食贸易****部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号。因涉嫌受贿罪,经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4月13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2日、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2017年4月2日、2017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015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任黑龙江北大荒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粮食贸易**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金坛市六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六梅贿赂款4万元,此款被挥霍。案发后,赃款依法追缴。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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