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铁路立交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36mg/100ml。2019年11月12日,周某某接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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