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40****,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乡**村**号。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周某某驾驶贵JSB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长顺往惠水方向行驶,20时55分,行驶至麻兴线(麻江一兴义)173公里500米(小地名:威远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L。随后周某某被执勤民警带到长顺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将血样送到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7.14mg/100m。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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