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四川省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屏山县**地块**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小型客车从屏山县屏山镇学苑街“忆屏山”火锅店出发沿马湖公园前路段行驶至“十二星座”水吧,接到爱人陈某某上车后,欲从县保健站前路段行驶回**地块,在五指山酒店对面路段处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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