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W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雀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血醇浓度为94.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罚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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