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1221968********,汉族,湖南省长沙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朋友家里吃晚饭,在吃晚饭期间周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小郎酒”白酒,吃完晚饭后,周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从雨花区曲塘路出发,沿曲塘路由东往西行驶。当晚20时43分许,当周某某驾车沿曲塘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洞井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02月08日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196号检验报告书,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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