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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111978********,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本科文化,系湖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派出所****村**组,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且于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芙蓉区新桥小区吃宵夜,期间喝了约半斤白酒。2019年10月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接到电话称其母亲身体不适,遂驾驶湘A****3小型越野客车从长沙市芙蓉区新桥小区出发,途经嘉雨路、营盘路,当行驶至高家坡路农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至湖南省人民医院马王堆分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鉴定意见;4、证人杨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系因母亲身体不适着急赶回家,事发突然,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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