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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21978********,彝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开远市**乡**村委**村**号,现住蒙某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沿蒙某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北京路**路交叉口以北130米处时,撞上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道路最右侧车道上的赣******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牵引的赣*****挂号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尾部,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7.06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虽然存在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知道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缺乏违法性认识,且其本意是为了不实施醉酒开车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骑电动车出行;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本地相关部门也没有按照机动车的管理标准对该车辆进行管理。因此,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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