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无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皋市**镇**居**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金屋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