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灵宝市**镇**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0时28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EHM231的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小轿车行驶至潼关县和平路汽车站十字20米处时,被潼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有其供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本人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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