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6********,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组,住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审判管辖规定,于同月14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持Cl型驾驶证驾驶湘******号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娄某某吉星路卡尔顿红绿灯地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结果检测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罚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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