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5********,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暂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0****小型轿车,途径本区**大道**路口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户籍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核查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档案、酒精呼气检测单,到案经过,检测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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