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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1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0时13分许,被不起诉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浙J****号小型轿车从黄岩西门驶往北城街道,途经黄岩缙云路九龙街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验,被不起诉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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