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67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岙**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S****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灵江二桥北怡江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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