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秦某某市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镇**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27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与天山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8.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周某某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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