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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31986********,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永靖县**镇**路**酒店门口出发,途经**路、**B区、**路、**大桥,行驶至永靖县**公园十字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没有发生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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