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思域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高新区北辰朗诗绿郡小区停车场出发返程回家,经天府四街、剑南大道、南三环路外侧辅道、三环路内侧辅道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南三环路石羊立交至蓝天立交辅道进主道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27.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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