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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8********,汉族,本科文化,江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张家港市**********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EG****小型轿车,经张家港市塘桥镇妙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丽秀绣花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 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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