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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1时许,酒后驾驶桂A****Z小轿车至**桥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81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3.45mg/100ml。

2020年4月21日,经交警电话联系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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