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8021974********,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省乐山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番禺区**街道**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3时17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C****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