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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78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在东莞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松滋市**镇**道**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周某某醉酒驾驶JD****小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山湖路湖南大碗菜饭店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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