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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某某********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4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证驾驶苏J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宝某某广厦兰郡小区内行驶时,被正在处警的民警当场查获。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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