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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系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宁B****1号“英菲尼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1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银高速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6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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