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宜宾**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职员,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的小型客车搭乘冯某某等四人从屏山县大乘镇**村**组往大乘镇场镇行驶,行驶到大乘镇场镇岩门路口路段时被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1.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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