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磐石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01日22时40分许,在磐石市**路**宾馆南侧**胡同内,酒后驾驶本田锋范小型轿车欲回家时,被磐石市交警发现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二、证人证言:郝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20]第381号。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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