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66********,汉族,大学本科,系吉林市丰某某**中学教师,住吉林市高新区**城**-**-**-**室(户籍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21时4分许,醉酒后驾驶吉B****1号小型轿车沿南山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2.19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周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在喝酒过程中因单位电话通知需要去接人,所以驾车前往二十九中附近,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的经过。
2.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周某某基本信息。
(2)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周某某系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
(3)工作纪实。证实:周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的时间、地点,以及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
(4)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周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21时19分被带至吉林市创伤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周某某因醉酒驾车被行政处罚。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吉B****1号小型轿车有行驶资格,周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2。
(7)呼吸式酒精结果检测单。证实:周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
(8)情况说明。证实:周某某无前科劣迹。
3.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2.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其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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