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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2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台州**置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椒江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9日2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公司名下号牌为浙J0****的小型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市府大道与赤山路路口时,将车停在路边后在车内睡着,后被台州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国家标准。

2021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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