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现住昆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5分许,周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7.3mg/100ml),驾驶黑色“昊锐”牌蒙B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昆区新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市府西路交叉口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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