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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3********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凤岗县**茶叶**店老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永安镇田坝社区新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C3****号白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新蒲新区美的城经东沙路、石佛路往环城路方向行驶。当驶车行驶至红花岗区珍珠路路段时周某某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37mg/100ml。经检测,周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52mg/100m1。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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