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1********,侗族,专科毕业,中国**银行**支行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路**号,现住黎平县**镇**小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菊霞,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周某某喝醉酒后驾驶贵HL****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黎平县德风街道船形小区往黎平县平街头方向行驶,当晚21时1分左右,在黎平县黎阳中路100米路段(民航小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7.55mg/100ml,周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悔过书、现实表现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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