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月5日1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川T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雨城区**乡**村**组出发沿雨城区雅望线往雨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乡**村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川T16****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浓度为171.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原地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
事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3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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