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街**路**号,现居住邵阳市大祥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灰色荣威牌小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大祥区敏州路邵阳市线管所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检测,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08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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