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办**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朋友在播州区马家湾一饭店吃饭并饮酒,饭后,周某某两次预约代驾均被司机取消订单。随后,周某某自行驾驶渝DJ****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天池大道往遵义市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樱花大道0公里500米(地名:播州区樱花大道)公路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26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