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Q号长安商务车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麦往朱昌方向行驶,至贵阳市观山湖金朱路与云潭路交叉口大约100米处被交警设卡查获。
后依法抽取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事故,血液酒精含量不高,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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