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21992********,羌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县**乡**村,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川U****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安新区星月社区沿中广线往金马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安新区金马大道星月社区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6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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