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6198205092435,穿青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街**居委会**街**,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纳某某公安局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亚婷(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 22日,周某某驾驶贵F****5号小型轿车从纳某某居仁办事处往纳某某盛世国际方向行驶,当日22时45分,当行驶至纳某某文体路50米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纳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3.8mg/100ml,当事人周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驾驶人周某某带至纳某某新立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至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定性分析,根据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779号鉴定文书,其鉴定结果为171.43mg/100ml。
上述事实有执勤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