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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29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岑某某新兴万福路往新兴大园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上瑞线1759公里500米处(岑某某人民政府路口),被执勤的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61.9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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