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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周某某(持A2驾驶证)酒后驾驶贵AH****小型汽车从保田镇加油站往保田镇扯拖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保田镇中学路口路段(冷瓦线43km+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22时许周某某被带至保田镇春晖医院提取血样。

2020年8月28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周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0.29mg/100m1。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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