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23时55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二环岛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3.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87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