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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潭花公路由双板桥往河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组地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周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周某某至湘潭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并请医务人员依法提取周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11月18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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